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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强奸女服务员 嫌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

    王某拒绝,赵某抓住王某的胳膊强行将其拉到河堤边的一根电杆附近,王某趁机逃跑,赵某追上王某掐住其脖子回到电线杆处,又将王某按在地上强行发生关系。两人穿衣时,一驾驶摩托车的男子途经时停车观看,赵某辱骂该男子并与其发生争吵,王某就趁机穿上内裤,用手提着鞋,赤足跑向附近路边一个工地活动板房处敲门求救,板房内的民工遂打电话报警。民警驱车赶到现场,赵某已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3日,经勉县医院诊断:王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10月29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被强奸时被强奸时所穿的内裤上检出的DNA来源于赵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事实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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