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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交所资本市场研究所 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由于市场异常交易可能以不同的模式和形态出现在不同的市场和交易场所中,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均未对异常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确切地进行定义,其目的在于保持法律的弹性,以能够更广泛地覆盖异常交易行为,防止有机可乘的漏洞。

    尽管各国证券法律并未给出异常交易乃至市场操纵行为的详尽定义,但这些法律条文隐含着如下的假设,即投资者不应通过控制或人为影响证券价格的形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

    多措并举加强作风建设
    多措并举加强作风建设

    不管是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功能的发挥,还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坚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抑或是从确保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均需要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报告中指出,证券监管的三项目标分别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基于这些监管目标,可多措并举,有针对性地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其中包括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推动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定交易所反市场扰乱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针对市场异常交易带来的违规交易形态和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股市异常交易的监管力度,市场对此议论纷纷,颇有分歧。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试图回答以下五个关键的相关问题:第一,如何认识交易所在组织和监管市场中的作用;第二,如何认识异常交易行为的本质和市场危害性;第三,对异常交易行为是否要进行监管;第四,在监管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异常交易行为;第五,如何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加强一线监管是交易所重要职责

    在经济学家的世界中,股价的形成机制最接近“竞争性均衡(CompetitiveEquilibrium)”的理想市场状态。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就曾将纽约证券交易所视为竞争性市场的典型范例。在一个具有流动性的股市上,大量投资者自由地交易标准化的股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恰如一只“看不见的手”计算每个股票在不同价格上的买入和卖出数量。

    然后这只“看不见的手”根据这些价格和数量绘出供给和需求曲线,并决定了交易的均衡价格,证券市场则以这一均衡价格为信号实现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正如恩格斯所言,历史进程是千百万人意志相互冲突的结果。同样,股票价格也是从千百万个投资者的相互博弈中产生,每个人的交易意愿都融合在均衡价格中,但并不对均衡价格起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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