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 90项措施惩戒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日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已印发实施,共形成90项措施惩戒失信行为。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另一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共18项,包括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据介绍,与以往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相比,此次签署的备忘录惩戒措施多,共整合形成了90项具体措施,在部门联合实施市场监管历史上属少见。其次是惩戒力度大,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机制是双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签署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设施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在此基础上,双方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本领域内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不断构建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联络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