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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商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4倍

    昨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

    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自主确定。

    券商两融金额
    券商两融金额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一,提升《管理办法》法律层级,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

    第二,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可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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