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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商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4倍(2)

    第三,建立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进行监控,并明确中证金融的监测监控职责;

    第四,规定了券商在经营两融业务时禁止的如诱导不适当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等六项行为;

    第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此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第六,增设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第七,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第九,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两融新规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投资策略受到时间限制。当前两融余额在2.2万亿元左右,约占总市值的2.8%,管理层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希望股市慢牛健康发展。同时,券商正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两融发展可期。

    2.2万亿两融监管新规张弛有度垫资开户承压资产日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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