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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债主体资金需求 保监会明令禁止“名股实债”

债券发行有利于化解发债主体眼前的资金需求,然而过度发债却推高债券到期兑现的风险,以及增加发债主体的融资成本。1月5日,保监会发文明令禁止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等。

化解债主体资金需求
防地方隐性债务增量

多位保险资管人士向记者表示,多道新规相继明确禁止“名股实债”,将有助于引导股权投资计划回归“股权投资”本源。事实上,各大监管部门都在遵循资管新规中穿透金融风险、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收紧“名股实债”类型项目的备案关口。

严禁“通道、嵌套、名股实债”

继“一行三会”出台《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控制债券融资高杠杆之后,保监会昨日又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严防“名股实债”带来的风险。

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据了解,在投资地方产业基金时,入股企业或项目公司,约定未来会有一家公司或主体对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包括了本金及期间的利率和预期收益等,成为目前保险资管“名股实债”的运作方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向记者表示,当下严格控制地方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担保和隐性债务。“名股实债”可能使得数据失真,宏观的风险管理判断失真和措施着力点错位,在微观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特别是有所软化的环境下,加剧债务不透明的过度积累,埋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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