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今日发布公告 起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保千里今日发布公告,公司将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注销因上述四被告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深圳市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根据公告,保千里前身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保千里诉至深圳市中院,请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因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因在此次收购中是一致行动人,共同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千里恳请深圳市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