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管理规范发布 管理体系应当具有独立性
13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自10月1日起施行。此《规范》旨在落实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规范》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具有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的不当影响,对于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
《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对于督察长的任职条件,《规范》要求,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至于合规管理人员的配备,《规范》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部门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不满足要求的公司,应尽快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保证合规文化的一致性。基金管理公司若违反《规范》的规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公司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要求限期改正、清理违规业务、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强制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此外,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