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挂牌标准调整 但挂牌门槛并未提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日前修订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下称《指引》),并将自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指引》在保持新三板市场现行的6个基本挂牌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挂牌条件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但挂牌门槛并未提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于2013年6月发布,解释了公司股票申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6个基本条件。之后,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全国股转公司又陆续发布相关问答,对挂牌条件和适用标准作出进一步解释。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发布《指引》主要是为了将《指引(试行)》与《问答》中关于挂牌标准的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对其中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进行明确、细化,并对执行中面临新问题的部分标准作出规范和调整。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指引》修订后,新三板的挂牌准入门槛并未提高。具体而言,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其中,最令市场关注的,莫过于《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对公司“营运记录”的要求。按照《指引》,拟挂牌企业须满足4个条件:一是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二是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三是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四是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