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新规发布 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
证监会昨日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暂不适用。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在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方面,《暂行规定》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同时,禁止以份额拆分转让、提供短期借贷、同一融资项目多期发行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法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在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方面,《暂行规定》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收益、提前终止罚息等产品设计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并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晰了“禁止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的要求,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列举6种资金池情形,严格禁止设立发行资产池产品或间接参与资金池业务。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明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而免除,列举了6种禁止性情况,厘清业务边界,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仅可委托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委托个人。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邓舸指出,《暂行规定》是证监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资产管理人受托责任要求的重要抓手,证监会将不断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严格依照《暂行规定》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对于敢于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证监会将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