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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生化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胜诉 被罚款40万元

    ST生化:涉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5月19日,ST生化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字第500号等《民事判决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10位投资者赔偿8450元至43万余元不等的损失。至此,ST生化投资者索赔案出现第一批胜诉判决。

    ST生化虚假陈述案
    ST生化虚假陈述案

    作为ST生化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表示,对太原中院的判决比较满意。该律师表示,此次判决,对于尚未开庭的其他案件以及后续还在观望的ST生化投资者维权,将是一个巨大的鼓舞。相信更多投资者在看到胜诉公告后,会积极参与公司维权过程。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1月10日,ST生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提及,ST生化的主要违规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的重大涉诉事项。

    根据处罚决定书情况,中国证监会处罚涉及ST生化违规担保金额占2005年ST生化总资产、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9.60%、1881.47%,ST生化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的年报中公告。2013年4月24日,ST生化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披露以上贷款担保自查情况。

    在重大诉讼未依法披露的违规事实中,中国证监会认为,振兴电业被诉承担2亿元担保责任的金额占2011年ST生化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82%、101.27%。以上重大涉诉事项振兴生化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2年年报进行公告。2013年4月24日,振兴生化发布《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首次提及证监会处罚提及的重大诉讼。

    基于上述信息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事实,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给予ST生化40万元罚款。

    在ST生化被正式处罚后,华荣律师事务所启动了针对公司投资者索赔征集。许峰律师认为,虽然前期部分投资者取得胜诉判决,但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悉可以索赔,也不知道已有胜诉判决的消息,故而提醒ST生化投资者,如果在2006年6月20日到2013年4月23日期间买入ST生化,并且在2013年4月2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的股票受到损失,即可向公司提起索赔。只要符合相关的时间条件,后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同样会获得胜诉判决。

    许峰律师称,ST生化投资者索赔案,是山西首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为后续其他案件的索赔和审理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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