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严控两融风险 解码两融评估底稿(3)
仅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上,《通知》就分列了8项具体要求。其中包括是否向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融资、融券等。
特别地,《通知》还要求披露总部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情况。
如融资融券业务部门与营业部在利益分配、员工管理、客户服务、营销活动、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安排是否有效;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是否由总部决定,能否有效防范分支机构私自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客户信用交易账户是否曾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或者参与定向增发、基金申购与赎回、债券回购交易;公司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是否记录在案,并据此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最低保证金比例等。此外,公司是否对融资融券交易出现亏损的客户采取相关保护机制。
与此同时,评估底稿还对券商两融风控分列了13项考察项目,包括公司是否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规模控制、是否会调整客户最低保证金比例、是否对高市盈率、高涨幅、高风险股票作为标的券采取重点关注或调出标的券范围等限制措施、是否及时对高市盈率、高涨幅、高风险股票的折算比率进行调整、是否对客户负债的集中程度作出限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评估底稿特别为场外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情况专列一栏,要求详细填写是否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是否为P2P平台或其他互联网+等其他融资机构的配资活动提供任何(包括并不限于提供接口、提供风控、提供服务、提供股权投资等)便利和服务;是否为伞形信托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有无为场外融资活动介绍客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