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于股票等投资 监管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
《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严格要求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备受市场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浮出水面。银保监会官网5月9日发布的信息显示,银保监会起草了《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认为,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非接触银行”服务备受关注。从长远看,互联网贷款有望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渠道,而不仅是线下贷款的简单补充,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办法》的发布,可谓是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弥补制度短板 单户个人消费信贷不得超20万元
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被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针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办法》重点从六个方面进行规范。比如,《办法》要求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办法》同时明确,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对于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
“《办法》充分肯定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转型创新。”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记者,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在线上发生,这也会成为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如果再用传统的互联网贷款只服务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思路来进行规范,可能不合时宜。因为期限限制对于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影响有限,但期限和规模限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影响较大。《办法》对二者的区别化规定,为相关业务的未来发展留足了空间。
规范机构合作 审慎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所指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比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也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过渡期设置方面,《办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