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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不力 东莞证券遭湖南证监局警示

记者从湖南证监局官网获悉,日前,因在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莞证券
东莞证券

这份公告文书显示,在2018年7月23日至7月24日期间,湖南证监局对东莞证券发行承销并受托管理的部分债券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0月25日至10月26日进行了延伸现场检查,发现东莞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尽职调查方面,监管人员发现,“15华容债”项目未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权属关系进行充分核查,部分子公司虽具备人民政府出具的股权划转或资产注入文件,但至今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未进行披露;尽职调查底稿中部分数据错误。与此同时,“16南县债”未对发行人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核查。

二是在受托管理方面,东莞证券未及时发现“15华容债”募集资金未用于核准用途,其中1.5亿元用于支付县财政局往来款项,占债券募集资金的37.5%;2017年2月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发生变更,未督促发行人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且未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部分数据填写和计算错误;现场检查亦未见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受托管理相关底稿。

另外,在现场检查中,监管人员在“16南县债”项目中未见2017年1月至6月受托管理相关底稿,发现部分访谈底稿无当事人签名,且监管人员与不同对象的访谈,问题和回复内容完全相同。

“作为‘15华容债’‘16南县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

对此,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