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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今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36号,下称“36号令”),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规范国有资产分级监管
规范国有资产分级监管

36号令的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据悉,该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了制度和规则,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完善,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方便企业执行。

二是严格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根据36号令,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了管理权限,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货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同时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了部分制度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内容,36号令进行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36号令明确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以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此外,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要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的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对国有股变动过程进行监管,将有利于把握国有股变动的力度和节奏,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