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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薇问询笔录曝光 问询笔录内容是什么?

    赵薇夫妇空手套白狼收购上市公司,没想到最后被发现而被证监会处罚5年禁入证券市场。如今,赵薇夫妇问询笔录细节首度曝光,万万没想到赵薇试图想撇清与收购案的所有关系,也从来没有想过用自由的资金收购,所以才会想出空手套白狼这个想法。

    赵薇问询笔录细节首度曝光
    赵薇问询笔录细节首度曝光

    赵薇问询笔录曝光引热议,赵薇夫妇以为那样做就没有人知道,天网恢恢总有一天会被发现的,所以现在遭报应将处于严重惩罚。

    4月1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孔德永为前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600576)的董事长,2016年底,赵薇、黄有龙夫妇旗下的龙薇传媒宣布,拟收购万家文化29%的股权,收购对价达30.6亿元。这场交易之所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因为赵薇提出的30.6亿元收购款中,有30亿元将来自借款,杠杆比例高达51倍,这种几近“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加之以赵薇的名人身份,引发关注。但收购方案却在短时间内,几经变更,从控股权转让变成只收购5%的股权,最后又完全终止,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这直接引发了万家文化的股价坐上过山车。

    此次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距离2017年11月,万家文化(已更名为祥源文化)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已经过去了5个月的时间,期间,赵薇、黄有龙夫妇向证监会提出了申辩。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黄有龙提出申辩: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

    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

    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赵薇、黄有龙以及万家文化方面的8条申辩理由,证监会则一一列举了违法事实并予以详细解释,“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证监会认定,上述收购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黄有龙和赵薇的申辩,集中在几个焦点问题:

    一是在收购事件中,龙薇传媒在信息披露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包括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举例而言,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此,龙薇传媒则申辩称,贸然公告的指控不能成立,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龙薇传媒称,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

    龙薇传媒还表示,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因此《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但实际上,在宣布收购时,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还仅有1个月,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在实际收购时,自有资金仅出资6000万,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借款,且尚未准备妥当。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观事实,是全面客观反映整个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及影响的重要因素。

    证监会还认为,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的描述具有误导性。证监会解释称,在万家文化公告中,龙薇传媒数次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状况,称赵薇及黄有龙持有金宝宝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等信息。此外,听证中龙薇传媒申辩,龙薇传媒股东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境内外家庭资产超过50亿元,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在实际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是一家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只有6000万元,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机构作质押融资。

    因此,证监会认定: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时,龙薇传媒并未动用其强调的“还款能力”来继续推进收购,而是称其资产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购,而资产在境外这一客观情况是显然能够提前预知的。因此,龙薇传媒强调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应,实际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在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的资金准备情况和收购进展,也存在信批遗漏。

    一方面,龙薇传媒公告称,收购资金15亿来自于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另有近15亿来自于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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