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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退违规股东股权 保险业拒绝股权“不清不楚”(2)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为突破彼时监管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红线”,一些民营股东往往通过神秘的“股权代持合约”,来达到实际控制保险公司的目的。

一位业内人士曝料称:“有些民营股东单一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已经达到20%的上限,但为了拿到绝对控股权,他们或通过旗下子公司、关联公司来代持股,或找第三方信托公司或投资公司来代持股。如果是找第三方代持股,则会私下签订股权代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代持期限,同时允诺给对方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率。”

内外部综合施策强化监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些年来,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薄弱,为利益输送等问题和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温床。“监管所忧虑的是,看似只停留在公司层面的内控风险,会随着承保、投资等加速放大。保险公司在投资、风控环节的不透明、不合规、不作为,都可能会使交叉风险、叠加风险传递与加剧,甚至是连锁反应。要避免行业内的风险击鼓传花。”一位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表示。

“面对实践,反思监管,我们始终要解决好两个现实的挑战:一是社会基础的有限积累与对监管的无限道德期待的挑战;二是无限的创新变通对有限的行政手段的挑战。”何肖锋在署名文章中坦言,公司治理这个难题,必须从内部的监管规则到外部的刑事法律手段综合施策,长抓不懈,以求久久为功。

何肖锋在文中表示,要坚持两个“敢于”——敢于移送,敢于破产。“公司治理内部制衡只能解决股东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对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赌博式资金运作,甚至利用保费注资等违法问题,受暴利驱动,仅靠行政监管已很难奏效。因此,对于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要敢于破产清算,让股东血本无归,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投资的正常新陈代谢机制,让股东敬畏市场;对于搞虚假注资甚至用保费注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要敢于移送司法处理,唯有如此,才能让股东和职业经理人敬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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