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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银监会重拳出击商业银行乱象

    在经历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5日正式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健全“三位一体”穿透监管框架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治理上述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再出“重拳”。

    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推进银行金融机构发展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金融产品有限制持有上市银行股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告诉记者,《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从源头管控风险。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四方面内容:其一,对主要股东进行了界定;其二,压实了银行董事长的股权管理责任;其三,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银行股份;其四,明确监管机构的联合惩戒权力,提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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