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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银监会重拳出击商业银行乱象(2)

    何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

    具体而言,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制定这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活跃市场股份交易和融资,不能简单禁止;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而且金融产品通常有存续期限,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三是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

    《办法》同时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重点,其中提到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来看,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入股商业银行。曾刚认为这方面的规定对于违规行为、违规股东有一定的强制惩戒力量,为《办法》有效执行提供了很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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