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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发“现金贷”整治新规 框定四类参与主体行为边界(2)

    “没有牌照的机构,相当于过去的民间借贷个人或者机构,特别容易滋生问题,在目前强监管背景下,应该禁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告诉记者。在他看来,银行在开展消费贷或者现金贷业务时,其实不应该只是提供资金,而是要把资金流向的场景和渠道疏通;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新技术支持下,也能实现小额借贷服务,“这两类持牌机构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禁止网络小贷放贷用于股票、期货等

    梳理来看,目前市场上参与“现金贷”业务的主要有四类主体,分别是网络小贷公司、P2P网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放贷机构。对于这四类主体,《通知》对其开设机构、展业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明确监管权,并没有出现“一刀切”的现象。

    对于乱象最多的网络小贷公司,《通知》要求统筹监管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同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也受到严格规范。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对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知》规定,其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等。

    在现存的“现金贷”市场上,还活跃着一批未经任何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持牌放贷机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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