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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关键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成重点

    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关键阶段。全国人大日前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二读,该草案至少还需要一次审议才能进入表决阶段。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加快草案的修改工作,争取明年正式公布施行。据了解,强化经营平台的责任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本次电商立法的核心内容,三读时相关规定有望进一步加强。

    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法律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此前介绍,该法将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电子商务的促进等等。该法的出台,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目前,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责任的指导思想贯穿了立法的全过程。草案的二审稿明确了电子商务主体类型及其登记、报备程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

    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此外,二审稿还在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电子商务无疑属于新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新经济的“新”就新在了一个传统经济没有的“平台”。就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状而言,“平台”是电子商务的先行者、推动者、实践者、提供者、受益者。因此,在解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时,平台是否进入以及进入哪些法律关系,显得格外重要。如果解构的结果是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旁观者,并进而“包容和审慎”,结果是平台脱法。

    更何况,现实的平台不仅仅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撮合交易、发布信息,而且是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甚至是交易价格的决定者。有些平台同时扮演着裁判者和运动员的角色。因此,如果不把平台这头恣意横行的公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最后受伤的必然是电子商务以及对电子商务日益依赖的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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