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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关键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成重点(2)

    另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条、多款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竞价排名的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显著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基础上,多位专家还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透露,目前有关方面还在考虑是否要在电子商务法中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但同时在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良莠不齐,出现了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例如,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事例。有机构大致统计,光是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给用户造成的押金损失就已经超过10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表示,这反映出的正是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包括押金的监管和信用的实现体系等,电子商务法应当在这些问题上也有所规定,全方位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时建中认为,技术性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显著特征。一方面,没有网络技术就没有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为商品(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技术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刚性化,消费者若不点击“同意”,就没有办法进入下一步交易程序,因此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不同意”的机会。

    此外,电子商务存在信息过度现象,搜索并识别有效信息需要超高的知识储备和时间成本。面对信息过度与交易便利的两难选择,消费者更多是默认接受“同意”。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质、平台的强者地位以及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依赖习惯,使得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更加弱化,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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