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是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
11月27日晚间,华大基因(300676)就媒体质疑的招股书销量披露差异以及控股股东华大控股项目建设被起诉事项,回复了深交所问询。当天,华大基因股价下跌8.35%收于190.81元/股。在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其中2017年版本披露减少约9.04万例。
华大基因表示,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中,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即“上机数”;2017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即“报告数”。
具体来讲,2015年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选择使用上机数作为当年产量的统计口径,并根据所属行业中“以销定产”的特性推出当年销量。相比,2017年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在产销量信息披露部分,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的产销样本情况,为稳健的处理方式。
公司表示,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并不影响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目前,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均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进行了相应核查。上述产销量数据统计口径的调整不存在对公司已披露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