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开展反垄断调查 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
11月15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的有关要求,近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企业先后进行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减负增效。其中调降装卸作业费一项,每年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
201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依法对上海港和天津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召开会议,部署全国沿海港口企业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要求港口企业充分认识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推动港口生产经营降本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查发现部分港口企业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主要包括:限定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对不可竞争的本地外贸集装箱装卸业务,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费;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拆箱理货、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些行为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导致相关服务价格高企,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此次调查中发现,港口普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拖轮、理货和船代是船舶在港口进行停靠和装卸作业时需要的一些辅助性业务,市场本来是放开的。但调查中发现,港口通过签署格式合同、不开放信息端口、为不同公司划分市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船公司只能接受港口下属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二,对不可竞争的本地外贸集装箱业务,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费。总体来看,在港口运输的外贸集装箱分为两类:一种是以港口为出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可称之为本地集装箱;还有一种是在港口中转,换船运输至其他港口的,可称之为国际中转集装箱。对港口而言,这两类集装箱在成本和面临的竞争条件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从成本来看,国际中转集装箱由于装卸次数更多,成本相对高;本地集装箱的成本则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