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独董应享有特别职权 不能受实控人影响(2)
同时,独董应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董应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专项审计结果、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前发表书面意见。如果全体独董对上述事项的意见为反对或弃权的,董事会不应当对该事项作出表决安排。
独董应享有特别职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比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条件公允性、内部控制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两名以上独董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两名以上独董未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认可或同意意见的,公司应重新评估交易可行性后,再次提交董事会;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董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两名以上独董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等。
独董在行使职权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为发挥独董的决策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独董履职的年度评价机制,建立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级。独董履职年度评价可以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价结果。独董在评价年度内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处罚的,其年度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和良好。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监会通过修订独董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公司的独董制度,探索独董产生机制、占比、薪酬管理和考核等改革,从制度机制上提高独董的独立性,以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