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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舸:互联互通机制配套文件出台 境外投资者可维权

    作为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重要规章,《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互联互通规定》)9月30日正式发布实施,沪港通及将于不久以后开通的深港通均将在《互联互通规定》的规范下运行。

    互联互通机制配套文件
    互联互通机制配套文件

    就《互联互通规定》实施后的相关配套文件准备,沪股通、深股通下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内地法律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概念,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

    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计算及认定,资产管理公司或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于《互联互通规定》发布当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系列配套文件将陆续出台

    邓舸介绍,《互联互通规定》发布实施后,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委还将陆续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

    具体而言,证监会将陆续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公告,分别对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规则、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互联互通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同步发布最新制定或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以确保两地互联互通机制顺利实施和运行。

    境外投资者持股享有股东财产权

    就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以及境外投资者持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等问题,邓舸表示,互联互通机制下境外投资者须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同时,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

    邓舸称,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这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

    与此同时,根据《互联互通规定》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

    由此,互联互通机制下,境外投资者须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并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邓舸还表示,境外投资者在互联互通架构下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须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境外投资者可诉讼维权

    针对“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权利”这一问题,邓舸介绍,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

    “我们理解,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深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他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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