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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钢:注册制是“牵牛鼻子”工程 积极稳妥推进(3)

    进行修法存难点

    截至目前,注册制改革方案尚未面世,至于出台时点,2014年12月3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的最新口径是,“注册制改革方案拟于2015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目前较为确定的是,在注册制过渡期间,IPO审核工作将逐步下放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健全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切实履行自律职责,更好适应注册制改革的各项要求。”肖钢在此会议上指出。

    记者从上证所获悉,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监管重心将逐渐下移,交易所将成为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日益重要的一环。

    “今年注册制(审核权)也将下放到交易所,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将会受到更多的市场瞩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1月8日如此表示。

    但该人士并未透露具体放权时间点。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证监会发行部长年从交易所借调IPO预审员,若改由交易所负责审核工作,料不会对IPO的发行审核带来质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IPO审核工作下放到交易所还不能等同于注册制落地,后者需修订《证券法》中有关IPO审核机制等规定。从进度上看,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初次审议工作并未如期进行。这意味着《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或难如预期般于今年年中敲定。

    汤哲辉则向记者表示,“整个IPO注册制的蓝图将于2015年初颁布;下半年,证监会可能将有关的审批权限放给交易所;2016年,如果正式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则该年为注册制开启元年。”

    具体交易所放权方案则主要有两个,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在2014年12月底“上证法治论坛”上透露,过去一年来,立法机关启动了《证券法》的修订程序。目前的研究意见主要为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由证监会注册审核,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的模式;一种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注册生效的模式。

    对于当前修法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上述最高法的副院长指出,“实行注册制之后,注册审查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如果申报文件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均不够明确,使得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具有很大的困难,也使得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在股票发行活动中对自身的行为边界认识模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如何区分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主承销商与分销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各自责任范围,即他们各自对哪些工作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等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注册制改革的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和细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关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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