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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告倒美国为何得理难讨好 纠结于原则与利益

日内瓦当地时间7月初,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下称“GPX立法”)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报告驳回了美方上诉请求,并支持了中方大部分上诉请求。

WTO告倒美国中方为何得理难讨好
WTO告倒美国中方为何得理难讨好

令人惊奇的是,针对这一结果,中美双方都认为,“自己”赢得了这场上诉的胜利。这种各自都依据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认为自己赢了贸易争端的情况,在WTO场合并不少见。在这种国家层面的官司,起诉方可以提很多要求,不过,未必都能支持。

就本案来说,这种从道义上中国绝对占理,但从判决执行层面却有难度的情况,却可以作为观察中美经贸长期博弈的一个典型缩影。

一纸裁决引发的争议

虽然这个结果对中国肯定是有利的,对美国政府未来类似案件也起到威慑作用,但从现实层面,更值得思考的是,未来中国该如何以更有效的方式影响美国国会的相关立法,减少对中国的负面影响。

由于此案结果的公布恰逢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观察来看,中方应该在对话中用GPX案敲打了美方。而且,7月8日,中国商务部就公布,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从7月9日起,需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很显然,中国对美国这个判决结果的执行,并没有觉得很靠谱。因为,此前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专门撰文,强调WTO的判决,并敦促美方系统纠正滥用贸易救济规则的错误做法。

中方不看好这一结果也有原因。首先,WTO的判决并没有强制性。其次,这次涉及到的GPX立法是美国的国内法,要敦促美国全面调整其不利于中国出口商的法律,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所谓“GPX立法”,起因于2011年的一纸裁决。当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公司GPX及其在华唯一生产厂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上诉美国商务部”一案裁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一项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法院认定美商务部在《1930年关税法》下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然而,由于中国入世后出口激增,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开启了对中国的首次反补贴调查,该行业为铜版纸。当时,中方就明确指出美无权对其认定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但美方在没有充分国内法依据的前提下,依然坚持错误的做法,相继对华发起30余起反补贴调查。

2011年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也没能阻止美方的错误做法:美国国会在裁决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迅速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案号H.R.4105,即GPX立法),授权美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调查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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