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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为337调查初裁获胜被判不侵权 历史首次

昨天,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网站显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9月6日对无线消费性电子设备及组件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被告中兴、华为两家公司不侵权。

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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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公司继今年6月份在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中首次初裁获胜后的又一次胜诉。中兴通讯有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尚未得到官方通知。

去年7月24日,美国科技资产有限公司、PhoenixDigitalSolutionsLLC公司以及PatriotScientific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无线消费性电子设备及其组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号5809336);2012年8月24日,美国ITC正式立案调查,其中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公司被作为强制应诉方涉案。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诉讼,在美国ITC9月6日发布的涉及部分无线消费电子设备的337调查案(337-TA-853)初裁决定中,裁定华为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兴通讯和美国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自上述公司的无线电子设备,未侵犯5809336号美国专利的第1、6、7、9~11以及13~16项权利要求,未违反美国337条款的规定,同时裁定美国国内产业存在运用5809336号涉案专利的情况。

近年来,“337条款”作为美国公司用来应对知识产权遭侵犯或外国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的武器,频繁应用于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摩擦。作为通过专利和知识产权“门槛”设置的一项贸易壁垒,一旦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337条款,涉案产品将失去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资格。2012年美国337调查立案60起,其中18起案件涉及中国产品,电子信息产品是遭遇调查最重要的产品,仅华为和中兴两家公司,自2011年8月份以来,就连续遭遇5起美国337调查。

今年1月份,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曾指控华为、中兴等公司侵犯其一项关于手机的最新技术专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即展开了对涉案公司的337调查。该轮调查于今年6月28日作出初裁,裁定申请人InterDigital公司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公司中兴、华为不侵权。这是两公司在此类案件中取得的首次胜诉。

不过,美国市场的这种调查,即使成行,对华为、中兴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在此之前,美国众议院知识产权委员会已经发布安全威胁报告,将华为、中兴列入不建议采购的范围。

目前,华为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非常少。就华为而言,已经不再把美国市场作为战略市场,中兴在美国市场主要的销售来自终端,设备销售同样有限。不过,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摩擦中的一次标志性胜利,商务部在网站公告中称:“客观反映了我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力地鼓舞了企业应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