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 旨在规范相关投资行为
上海证券报记者今日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机构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旨在规范相关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业内人士解读称,新规的确有松绑之处,但大部分内容仍体现了进一步加强规范的监管导向。
松绑之处主要体现在对信托公司选择标准的要求上。新规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在业内人士看来,将信托公司及高管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年限从近三年调整为近一年,这是符合目前严监管下行业现状的。这一标准的修改,将使得更多符合标准的信托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展开业务合作。
“除此之外,新规中大部分内容仍体现了进一步加强规范的监管导向。”一位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举例称,比如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同时,新规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