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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保监会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险企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多方位围堵险企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漏洞。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1月监管部门开出的82张罚单中,46张罚单剑指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乱象。梳理罚单缘由不难发现,虚列费用成保险中介机构违规“重灾区”。而中介机构虚列费用往往又与合作险企脱不开关系。

    强化险企连带责任
    强化险企连带责任

    为此,与以往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整肃规定不同的是,这次规范将整肃的重拳指向了与保险中介机构有合作关系的险企,强化了险企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核心原则在于明确险企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险企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险企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如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险企应当加强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承担业务合规性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核对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真实性等。

    《通知》还要求,险企必须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如险企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险企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等。

    此外,《通知》还圈定了险企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渠道业务时的九“不得”。包括: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据了解,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险企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险企、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通过强化对险企中介渠道业务各条线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渠道相关主体的全流程监管,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范中介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