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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税大礼包来了 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得以明确

    在多方征求意见之后,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得以明确。《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上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相较此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作了部分调整,旨在更好回应民意。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比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由1200元/月提升至1500元/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这个限额额度是60000元。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对外发布。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等配套举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首次明确了纳税人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