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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套路不断演变 债市操纵又出新招(3)

    上述案件调查人员告诉记者,“陈贤获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融资便利,这么多钱如果从商业银行贷款会很麻烦;二是利息少,国债回购市场除了月末季末特殊情况,一般利率都比商业贷款便宜。”

    何为超额融资?根据中国结算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的规定,以“上期平均价”为基础计算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对于无成交数据的,采用上市初期的折扣系数0.94,有成交数据的折扣系数为0.98,超额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操纵价格产生超可融额度/操纵价格的实际可融额度。

    在利息成本上,陈贤操纵上述5只国债价格,超额融资成本约12.91万元,按同期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5.35%计算,其应付利息成本约25.54万元,因此节约利息支出约12.63万元。

    故证监会认定,陈贤以影响债券收市价格进而在国债质押回购业务中多融入资金、减少融资成本为目的,利用交易所债券收盘价形成机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影响相关国债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于这种新型违法手段,证监会进行了从重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陈贤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有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震慑作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债券交易行为。同时,案件的发现和查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债券交易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则,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规范及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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