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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定向降准来了 将释放7000亿元资金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定向降准后仅4天,定向降准就来了。

中国人民银行6月24日宣布,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定向降准释放资金
定向降准释放资金

其中,下调17家大中型商业银行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下调上述后四类银行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本次合计释放的7000亿元资金,也是今年以来三次定向降准中力度最大的一次。但是力度强并不代表货币政策转向,人民银行指出,将继续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货币政策更趋定向精准调控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定向降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相关银行要建立台账,逐笔详细记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实施情况,按季报送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二是同时下调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据此计算,本次定向降准将释放7000亿元左右的资金。星石投资认为,本次定向降准从节奏上符合市场预期,但从力度上超出了市场预期,有利于缓解去杠杆对优质企业的冲击,精准解决优质企业融资和流动性问题,为去杠杆提供了较好的金融环境,对市场能够起到实质性的提振作用。

释放资金后效果如何检测?上述负责人介绍,金融机构使用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

上述负责人指出,总的来看,此次定向降准有利于稳步推进结构性去杠杆,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属于定向调控和精准调控。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对于未来货币政策操作,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预计,下一阶段仍有定向降准的空间和可能性,到年底前预期还会有一至两次操作,不排除采用定向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的方式。

从资金需求来看,“下半年资金缺口仍然存在,应该持续供应流动性,预计下半年仍有可能降准50到100个基点。”中信证券首席固收研究员明明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资产负债回表过程中,也应逐步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万亿资金助“债转股”项目落地

定向降准并非新鲜事物,但是定向降准的资金用于支持“债转股”,却是首次出现,也是一个重要创新。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今年以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和资金到位进展比较缓慢,考虑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主力军,可通过定向降准释放一定数量成本适当的长期资金,形成正向激励,提高其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

确实,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与实施机构在2016年初具雏形,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成为主要推动力量。但是,“由于资金、股权等问题,‘债转股’项目落地较缓慢,影响结构性去杠杆效果。”温彬说。

交行金研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进一步表示,“债转股”意味着信贷转为股权,也即是说信贷到期后没有收回,这会对银行产生流动性压力,因而在银行可用资金不多的情况下,“债转股”难以快速推进。

根据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的规定,温彬测算,此次定向降准将同时撬动社会资金5000亿元,通过包括发债、引进第三方社会资本等方式,从而在年内较快推动前期签约项目尽快落地。

再加上定向降准释放的5000亿元,最终用于“债转股”项目的资金将达到万亿元左右。

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项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央行负责人强调,人民银行鼓励17家大中型商业银行使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需要注意五方面内容。

一是实施主体在“债转股”项目中应当实现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而不是仍然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债转债”,也就是说,不支持“名股实债”的项目。

二是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

三是“债转股”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债务减记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由项目相关参与方协商确定。

四是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实施主体应真正参与“债转股”后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是实施“债转股”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发展动能,不支持“僵尸企业”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