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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租赁涉嫌非法经营 保监会揭开市场背后“黑幕”(2)

    此外,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不计免赔服务实质是不计免赔险,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就免赔部分单独向租车人收费,并将收费作为今后事故理赔基金,而不交给保险公司,也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收取商业车险费涉嫌强卖行为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方式分为线上预订、电话预订和门店预订3种,其中线上手机APP预订成为最主要方式,保险服务也多通过此渠道销售。

    以神州租车为例,当选好车辆点击“立即订车”后,显示的费用合计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日均租车费用,此时费用除车辆租赁及门店服务费还包含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为其所涵盖保险的总价,未对各类保险的价格分别说明,也未充分揭示保险及不计免赔服务的具体内容。

    不过,神州租车网站主页有对基本保险费和不计免赔服务较为详细的说明。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爆裂险和自燃损失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被调查的4家汽车租赁公司都将这些保险作为必选项目,强制承租人必须购买,违背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卖保险。”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相较之下,美国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这个强制保险外,其他保险均为独立可选项目,并非强制要求购买。

    保险合同模糊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对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涉及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并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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