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
为积极稳妥推进海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改革十大任务,为盘活我省农村资源资产,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提出,此次改革有十大任务。一是要扎实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二是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三是民主协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是科学设置股权。五是严格股权管理。六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七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八是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九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十是完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海口市琼山区和东方市作为国家改革试点县,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村的改革工作,2018年1月份在本区域内全面推开,10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其他市县2018年1月份启动改革试点,每个乡镇选择3至5个行政村开展试点,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