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保险保障基金办法 流动性支持功能备受关注
保监会专门研究起草了配套细则《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暂行办法》,于本周起向业内征求意见。自上证报12月12日独家报道《保监会拟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后,市场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即将增加“流动性支持”这一使用功能给予高度关注。
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保障基金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为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及其他方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获得保险保障基金的流动性支持呢?保险公司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可向保监会申请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
一是,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三是,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为防范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的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还加强了流动性支持实施期间及后续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