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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万买肾43万卖 背后隐藏一个地下肾脏交易市场(3)

    没想到的是,黄某某在长沙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肾脏移植失败。6月11日,薛某某、冯某某与武汉某医院联系,将黄某某送去进行抢救性治疗,并在该医院实施了肾脏摘除手术。

    非法肾脏交易形成产业链

    因手术失败,黄某某向薛某某索赔40万元,薛某某先是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199900元,并口头约定余款于6月30日前退清。但后来薛某某没有兑现承诺,黄某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湘潭市市长热线举报。至此,该起地下肾脏交易才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案发后,湘潭市检察院侦监科高度重视,及时派出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湘潭市检察院侦监科认为,该犯罪团伙中介与中介之间环环相扣、分工协作,非法肾脏交易形成如流水线作业的产业链,上述犯罪团伙在其地方作案的可能性也极大。

    因此,公安机关要拓宽信息收集面,查找其他地方是否有类似犯罪线索;上述团伙之间相互隐瞒身份,沟通方式隐蔽,反侦查能力极强,公安机关必须对客观证据如银行收账、转账记录,作案周边视频等进行认真排查;从本案打击面看,除安排肾脏交易手术流程的职业中介外,手术医生、场地提供者均应作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参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崇明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处罚的是组织行为,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联系或寻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是否牟利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但是不会影响构罪。因为在犯罪中,组织者作为供体和需体的沟通桥梁,是整个器官犯罪的关键环节,对组织者进行刑法规制,将会有效地使器官买卖行为得到遏制。

    任崇明表示,中介方明知且参与整个过程,构成本罪。单纯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均不构成本罪。手术室出租方和手术医生,如对组织者买卖行为明知,则构成本罪共犯;如对组织者买卖行为不明知,只是被组织者利用,则不构成本罪。

    任崇明说,在以往的判例中,虽然出现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手术医生对该犯罪行为明知,但考虑到社会危害性,仍作为构成帮助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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