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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改委修订出台新规格 包括制定价格的程序等5章(2)

    在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方面,原《规则》规定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新《规则》在此基础上作了两点补充规定:一是政府制定价格还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例如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目前就是参考了公路运输价格制定;二是为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发改委指出,新《规则》第7条和相关条款,都特别强调制定定价机制,即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实现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定价机制建设,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实现了价格调整公开透明化,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可。

    今后,我们还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此外,新《规则》健全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程序。比如,强化公众参与决策,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

    新《规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规则》还对定价决定做出后的后评估和动态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改委表示,此次《规则》的修订,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是政府定价范围的缩小,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规范政府制定定价机制、完善定价依据、健全定价程序、强化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动态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决策和强调社会监督,既能更广泛地汇聚民意,也将促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更加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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