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险行业监管力度 保监会开展覆盖全行业治理工作(2)
综合评价结果显示,49家保险法人机构(2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参与公司自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6.21分。其中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平均得分85.84分,人身险公司平均得分86.80分,资产管理公司得分78.78分。90分以上的优质类公司14家;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合格类公司35家;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0家;小于60分的不合格类公司0家。
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半年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保监会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其中,中资保险公司主要存在六大类问题:公司治理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内部管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亟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集团管控需进一步规范;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不合规。
比如,在公司治理有效性方面,发现有些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和执行存在缺失,部分公司章程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报行不一”。此外,部分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规定,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存在董事超期“服役”,未建立独董制度,部分公司滥用通讯表决方式。部分公司内部授权不合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授权机制不明确、过度授权或授权笼统,授权没有期限,越界行权。
另外,部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包括未对关联交易开展有效的审计,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董审议,公司关联股东、董事未回避表决关联议题,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按时向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风险,包括通过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等多层嵌套,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还有个别保险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一是非自有资金出资问题,个别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二是规避持股比例限制;三是通过收购股东间接取得控制权;四是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五是股东行为不合规,存在股权被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质押或解质押、股东更名等事项未及时报告,股东未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