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暗门逐渐消弭 证监会完善并购重组披露规则(2)
而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则可与减持计划的表态形成对照,进一步震慑“一边推进重组,一边减持套现”的现象。“如果相关股东看好重组,则理应在重组期间坚定持有;如果不看好重组并打算减持,那完全没有重组的必要。”该投行人士称,此举实则令相关方不能“嘴上一套、行动一套”,否则将直接触及信披红线。
近年来颇为知名的某稀土借壳案便属此例。相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行业准入是借壳前置条件的情况下,依然贸然启动重组,意欲带“伤”闯关。不出意料,该方案未能通过证监会审核,但上述实际控制人却在重组被否前夕大肆套现数亿元,在市场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上述投行人士介绍,此前类似这种带“伤”闯关的忽悠式重组并不少见,甚至有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套现后,又将已经过户的标的资产退还给原股东,故意做局的嫌疑颇为明显。“由于早有预谋,这种恶劣操作往往难以认定为内幕交易,更不用说从严处罚。此次重组信披新规则从另一维度入手,从一开始便限制了忽悠式重组、做局式减持的可能。”
穿透合伙企业之“暗箱”
此次重组信披新规对交易对方信披的“深度”要求也在加强。重组信披新规指出,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以及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
此外,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