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信披修订完善 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2)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这一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同时,新规要求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减持情况是否与已披露的计划一致。
三是明确了“穿透”披露标准,以提高交易透明度。为了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以及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的,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修改,规范了重组上市信息披露。2016年《重组办法》修改,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鉴于此,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在提高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严厉打击虚假重组、规避监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