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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处置非法集资职责分工

    非法集资问题,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痛点”。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到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处置非法集资职责分工
    处置非法集资职责分工

    征求意见稿由中国银监会起草。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该规定既是对非法集资者的打击,也是对心存侥幸的非法集资参与者的警示,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必须重新衡量风险。

    未经许可的七大筹资情形将受调查

    征求意见稿要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的筹资行为,且存在通过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进行筹资等七大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调查。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做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等措施。

    对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等六种。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

    征求意见稿还就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个人、协助非法集资的个人,以及机构因管理失职被利用进行非法集资、广告经营、发布者等情况进行了法律责任和处罚的认定。同时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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