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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因“忽悠式”重组 受到处罚(2)

证监会处罚公告认定: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郭丛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荣生(董事、总裁)、陈恒文(财务总监)是对九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团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杨永柱(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宝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由此,投服中心将九好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列为主要被告,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而追究鞍重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连带责任,避免因民事赔偿而误伤上市公司现有广大中小股东。这既强调了投服中心“首恶必究”的工作理念,也体现了其支持诉讼业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

代投资者提起支持诉讼

投服中心提醒投资者密切关注近日在四大证券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相关财经网站刊登的《征集公告》,如果投资者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代码:002667)股票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7年3月10日仍有余额的),该部分股票余额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并在2017年3月28日之前因卖出或持有发生损失的,投资者很有可能符合索赔条件,可向投服中心提出支持诉讼申请,并按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材料。投服中心将协助投资者进行计算,判断是否受损,并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代投资者提起支持诉讼。

投服中心提示,任何诉讼都存在诉讼风险。本次支持诉讼,投服中心为了能帮助到更多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放弃了最稳妥但偏保守的诉讼方案,坚持将2015年11月14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但是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法院在审理时将2016年4月23日(处罚公告认定的含有虚假信息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认定为实施日,则意味着向投服中心申请支持诉讼的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进而要承担诉讼费用损失。投服中心特别提示投资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关注诉讼风险,更要理性对待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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