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 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6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等,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审议现场了解到,此次草案中新加入的河长制引发了常委会委员们的热议。部分委员认为,将河长制上升为法律后,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
二审稿有望获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修改内容达到53条之多。
沈跃跃表示,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针对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沈跃跃表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陈秀榕委员表示,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又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修正案草案做了完善。
有的条款作了硬性规定,有的条款增加了可行性要求和新的内容,比如每年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的情况,国家对水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开展水质监测,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等。
同时,罗清泉委员、马志武委员、谢小军委员等均认为,草案已比较成熟,赞成经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拟新增河长制条款
新增河长制的条款,成为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
草案增加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康永恒建议,草案第5条“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等工作。”修改为“分级分段承担组织领导……等工作责任”。将属于行政手段的河长制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区辖管理权之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不能仅是“组织领导”“工作”,而要担负相关责任。同时建议在相关章节还要增加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
黄献中委员认为,增加关于河长制的规定,不仅说水污染了要治理,也应该把水源的保护等内容纳入到河长制的职责范围里面去。整体上综合治理,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
“把河长制写进法律,说明这件事很重要,而且特别重视这件事。但河长怎么产生,是不是应该有一个规定?”卫留成委员说,设立河长制,应该对河长的产生、任命有个规定,或者说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
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河长制现在看来是一个卓有成效的制度,但是对于河长的产生,最好有一句话能够明确。第5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后面可加一句“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河长”。
虽然委员、代表们普遍对河长制写入法律表示赞同,但对于河长制如何解决跨省的流域问题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认为,增加河长制的条文,对省级及省级以下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落实了责任,但对于跨省的江河湖泊,可以考虑加上要求国务院应该履行建立起跨省协调的机制。
方新委员称,江河水污染治理还要讲流域的治理,现在赋予江河水的功能太多,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同时又有各个省市县辖区的切块,把一条流域条块切割了。
河长制只能在管辖地段防治水污染,但是对全流域管不了。如果完全是河长制,达不到治理目的效果,需要全流域调水,统一治理。建议在这一条前面加上一款,坚持流域治理,然后才是河长制。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