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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将遴选数家国企混改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作为地方国企混改的一部分,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也已正式落地。昨日,上海市国资委网站发布《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这意味着,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员工持股试点纲领性文件,湖北、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后,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亦有了相应的操作路径。根据该文件,上海将遴选五到十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企业应满足主业属竞争类领域等条件。

    结束“真空期”

    在此次《实施方案》出台之前,上海国资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出现了一个短暂的“真空期”。

    上海数家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上海数家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2014年11月18日,上港集团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成为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计划的“处女秀”。此后,2015年11月6日、2016年3月26日,上汽集团、上海建工亦相继加入这一阵营。尽管员工持股计划未在上海国资体系内全面铺开,但自首单亮相后未曾间断,连续以个案形式呈现,试水意味较浓。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133号文”)。这一“顶层设计”的出台,为地方国资推进员工持股试点给出了“路线图”,亦留有操作空间,各地国资委也纷纷开始着手制定所在地的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

    相对而言,在“133号文”发布后,上海国资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则“按兵不动”,未有新案例出现,显然有等待当地实施细则出台的考量。

    重申和细化

    在上述背景下,昨日发布的《实施方案》,主要体现为对“133号文”的重申和细化。

    《实施方案》明确,将遴选五到十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企业三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

    记者对比发现,主业为竞争领域、股权结构合理、治理健全等各项条件中,除了个别表述和指标有了一定细化外,基本上是对“133号文”设置条件的重申。

    由于重在“落地”,《实施方案》对于原则问题未做突破,重点在企业申请、试点条件初步认定、组织实施等方面予以细化,明确了地方在执行试点中所依据的配套文件等,更像是一份企业竞争入选试点的“流程单”。

    同时,《实施方案》还规定,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中“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的表述,也并未出现在“133号文”中。

    态度偏谨慎

    “在‘133号文’下发半年后,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也未作突破,甚至还进一步限定了实施的范围,可见态度是慎之又慎的。”国资专家、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向记者表示。

    他指出,“133号文”对于员工持股领域的一些争议问题并未作出明确。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为员工持股试点所设置的“混合所有制”前提对于希望同时引入“混改”和“员工持股”的国企是否适用。

    “如果狭隘地进行解释,那就必须只有在混改之后,才能尝试员工持股,但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个例并不属于此类,而且,完成混改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相对完善,治理水平较高。恰恰是那些仍完全由国资持股的企业,希望同时实施混改和员工持股,来改善治理结构。这类企业的需求更迫切,却碍于规定无法着手去做。因此,理想的情况是,各地的细化方案可以对此类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或者是对‘133号文’留有操作空间的地方有所突破。”祝波善向记者解释。

    在他看来,此次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对此类争议问题并未作出进一步探索和尝试,“未越雷池一步”,各方对国资员工持股的谨慎可见一斑。

    “整体来看,相对谨慎。”昨日有业内人士给出同样的评价。但他同时指出,上海国企之前推出的几单员工持股均是在“133号文”出台前,该文件发布后还未有案例出现,其实都有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的意味。因此,《实施方案》的出炉还是有一些积极的信号。“对于二、三级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这位长期关注国资的业内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