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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继父酿我20年噩梦 从6岁开始伤害女儿太可恶(2)

    “当时她在老家读书,我一般从西安回老家的时候,或者她暑假去西安的时候,我都会忍不住奸淫她。我确实犯了大错,但她自己也是不学好,我和她妈平时在西安打工,她自己在老家跟随她幺婶生活,她幺婶又管不住她,她上初中后就学坏了,和社会上的人混到一起。2013年10月那次也是家里有人打电话给我说王婷带了个男孩子回家睡觉,我才很生气的赶回家去教育她,之后我趁在家确实又和她发生了好几次关系,我对她说不许告诉她妈不然就不给她生活费,她当时还答应了的。”

    “事情就是这样,我最开始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还小不懂,后来长大了,我就向她说我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不能跟任何人说,如果她说了我就不管她,不给她拿生活费,我就是用这种方式吓她,后来我们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多了,每次提出要跟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都没有拒绝。”

    2014年3月1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人李应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被害人王婷提交了谅解书称“考虑到自己年龄还小,家中还有一个同岁的哥哥和9岁的妹妹,母亲无力承担家中经济,如果追究李应勇的法律责任,将导致家破人亡,因此自愿放弃追究李应勇的法律责任,请求对李应勇宽大处理。”

    2014年3月2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李应勇在明知被害人王婷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并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教养关系,使用不给生活、学习等费用的胁迫手段,强行与王婷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但被告人李应勇自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若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请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诚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来综合认定并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李应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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