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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个证券账户组团偷袭“燃控科技”两公司遭处罚(2)

    具体来说,北京神州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家公司利用广东泽泉自身成立的广东泽泉-神州牧4号、广东泽泉-神州牧5号2个证券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特定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代表通过信托合同、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协议或投资操作协议等方式。

    在信托合同、投资合同、协议或投资操作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控制了东莞信托·汇信-泽泉1号、粤财信托-泽泉福虹、粤财信托-泽泉盛辉、粤财信托-泽泉涨乐1号、云南信托·华安神州牧、中欧盛世神州牧2号。

    中融-泽泉财富管家1号、中信信托-泽泉信德高端、中信信托-中信上善神州牧1号、粤财信托-神州牧1号、陕国投·富路高端1号、陕国投·广生证券、陕国投·家润结构化证券、陕国投·盛辉证券、万家共赢上善神州牧2号、中信信托-中信神州牧1号、知钱神州1号等17个证券账户的买卖决策。

    青海证监局认为,北京神州牧及广东泽泉作为上述19个账户的交易决策者,有义务、有责任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随时关注并合并计算19个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当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况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报告和公告。

    本案中,北京神州牧及广东泽泉决策交易的19个账户合计持有“燃控科技”比例多次达到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形,而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故青海证监局决定,对北京神州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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