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落实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9月9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尽快完善、发布、实施。《办法》围绕“适当性”这一出发点。
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点在明处,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构筑了第一道统一“防线”,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
从资本市场的特质、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国内过往的实践等角度观察,在现阶段制定并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必要且意义重大的,可谓正当其时、适得其势。从资本市场的内在特征看,《办法》制定、实施有其必要性。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法律关系纷繁复杂。
而同时,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尤其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不仅与机构投资者、个人“大户”之间存在差距,中小投资者内部也存在巨大差异。
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构筑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9日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与此同时,作为资本市场的不同参与方,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定位、角色迥然不同。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具有天然的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市场,两者的矛盾日益明显。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细看《办法》,以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涵盖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全过程、各环节。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了解把握投资者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履行适当性各项义务,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真正做到机构“卖者有责”,从而投资者“买者自负”。从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看,《办法》制定、实施也有其必要性。
包括欧盟、美国在内的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对适当性义务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尤其是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后,这些市场普遍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比如美国2010年7月发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