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9月五项外贸政策将实施
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还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配套修改完善。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9月1日起将有五项涉及外贸发展的政策或规章实施,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变更、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全国海关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影响我国进出口企业。
近3年来,国务院共出台12个促进外贸稳增长的政策文件,另有4个关于对外文化贸易、自贸区战略实施等方面的文件也涉及外贸工作。这些政策文件坚持远近结合,既注重稳增长,也注重调结构、转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侧重于管,税务机关将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预警、事中审核把关和事后评估核查,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对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便利,九成出口退税企业的退税审核将明显提速。
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推动的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将于9月1日起执行。此次试点,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西南证券一位分析师表示,选择性征收关税是国家赋予试点地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不过这将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新挑战,因为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配套修改完善,以达到方便企业办理、减少海关监管风险、便于现场海关操作为目标,最终达到使政策落到实处的目的。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部门、各地方进一步梳理已出台政策,针对外贸薄弱环节,聚焦重点工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狠抓政策落实。”商务部部长助理张骥表示。